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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苑 实习生 姜蕊)2月23日,记者从《昆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一步确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行业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推动权责关系更加明晰。
逐级压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章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集中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主要突出群防群治,把建立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等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着力强化行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
《实施细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第三章规定了各行业部门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工作职责。
督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实施细则》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要求,在第四章明确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针对实际工作中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不懂、不会、抓不好”的问题,《实施细则》从工作职责上进行专门细化和明确,将社会单位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三类分别作出规定和要求。
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了居(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对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沿街门店、集中居住区域开展检查,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打通消防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