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委第二巡视组领导,宜宾市、高县两级纪委监委、政法委、检察院领导:
高县金良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周敏控制的高县兴盛商混公司462万本金和利息生效判决一案中,高县法院长达6年来的执行存在一系列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本公司在此公开控告如下:
申请人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46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债务。
(资料图)
2016年10月24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10月31日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25执5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6年11月17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高县人民法院于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高县农商行尚有资金1471683.33元;但高县法院执行局就是不划扣。
2017年2月13日,高县法院再次查询到执行人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高县农商行账户余额为1916525.5元且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还有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但高县法院执行局仍不划扣。
2017年6月5日高县法院执行局梁淑君,黄凌法官非法作出(2016)川1525执5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本裁定当天,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高县农商行账户余额为2802918.63元。
高县法院从申请执行到终止本次执行都没有对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过基本的冻结账户的执行措施。(2016)川1525执541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后不送达申请人,被高县法院执行局隐匿直到2022年1月16日才被申请人职工杨某发现。
5年来,在高县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周敏和实际控制人李华平指使公司公账向陈小玲,李华平个人农行卡转账2.3亿巨资,藏匿巨额资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综上,高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第一次执行中的所作所为,已构成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犯罪,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年度
陈小玲收入(单位:元)
李华平收入(单位:元)
2017年
60429129
2018年
115103110
2019年
45892331
3530222
2020年
1106682
2458461
2021年
2348046
3838331
2022年
2230570
2022年1月6日申请人职工前往高县法院询问执行情况才发现执行已经被终止,又按执行局要求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书,但由于利息计算原因一直没有被高县法院立案庭收件,在高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叶珊娜的指导下于2022年1月14日才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按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高县法院要在2022年3月17日才以晦涩难懂,小学生语文水平都不如的语言出具了一份不知所云的《(2022)川1525执恢11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2年7月6日在高县法院才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基于经商习惯知道兴盛公司在农历年前会有资金回款到账,特意在年前申请恢复执行,但执行局拖延两个月才立案,眼看着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周敏和实际控制人李华平用公转私的违法手段向李华平个人账户转账223万(1月6日,兴盛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59441元。1月30日,上午余额437373元,立刻转给李华平个人40万;下午收款220万,立刻转给李华平个人153万,陈小玲30万。2月8日,兴盛公司收款32万,立刻转给李华平个人30万。)转移被执行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22年3月16日,恢复执行后,高县执行局法官仍然不对兴盛公司账户进行基本的查询银行账户明细,冻结银行账户余额措施,让账户上20多万元现金继续被转移。直到2022年6月中旬,高县法院执行局才冻结了被执行人兴盛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这个时候已经为时已晚,账上只有5万元可供执行了,这明显是高县法院执行局和兴盛公司周敏等人串通一气,帮助他们从容转走了公司全部资金后才假装冻结账户,演戏给申请人看。
2022年4月22日申请人金良建司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这起执行案。
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的律师向高县法院执行局提交《调查令申请书》调查执行五年来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情况;周敏;李华平;陈小玲;杜强;严巨麟个人银行卡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获得高县法院执行局出具律师调查令,可以调查高县兴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情况。据此发现了被执行人违规公转私2.24个亿到陈小玲账户,0.12个亿到李华平个人账户的信息。
2022年6月,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刘良彬在高县法院向执行局法官提出,希望法官传唤陈小玲、李华平说明巨额资金流向情况,迫使他们交还转移的资金,以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会谈中,执行局法官肖源对容易执行的现金置若罔闻,反而刁难申请人,提出要让申请人垫资拍卖兴盛公司现有厂房设备,或者让申请人垫资进行司法审计,被控告人拒绝。
2022年7月,高县法院执行局传唤陈小玲,陈小玲也同意了5天后提交2.3个亿的银行流水。在此期间,高县法院执行局就将本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线索移送给了高县公安局,但故意漏掉2.3个亿的银行流水这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导致2022年8月22日,高县公安局对本案不予立案。
高县法院执行局法官一直没有去查实被执行人违规公转私2.24个亿到陈小玲账户,0.12个亿到李华平个人账户的信息,更据此,高县法院执行局在2022年9月5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局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措施,也不能执行兴盛公司财产,现在打算再次终止本次执行。
综上,高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恢复执行中的所作所为,再次构成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犯罪,并且同样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按高县法院执行局的要求申请追加周敏、李华平、陈小玲为兴盛公司的共同被执行人,同时要求查扣冻三人财产。
高县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物为执行进行担保,摆明了是让申请人为法院执行局的无能、无担当、渎职提供担保物,且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房产作为担保物又被重重刁难。直到11月30日,高县法院才做出(2022)川1525执异55号之二裁定书。追加了周敏、李华平、陈小玲三人为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15日内允许三人提起异议之诉。周敏、李华平、陈小玲三人后来果然提起异议之诉,一审原定2023年2月23日开庭,22日中午高县法院通知申请人,因政治因素,不开庭了,开庭时间不知道。
另外,2022年12月10日,周敏的律师罗和辉说:周敏因拒不执行判决行为被高县法院执行局预处罚15天拘留和150万罚款。随即,申请人和高县执行局沟通该情况,高县执行局说周敏向中院提了异议。按民事诉讼法,司法处罚异议3日内提出,上级机关5日内回复;但是直到今天都没有下文。
2023年2月,高县法院执行局透露,陈小玲已经提交了2.3个亿的公转私资金最终流向明细账目,但高县法院公然故意隐匿,不向控告人提供。
综上,就是我向上级领导控告的高县法院在办理控告人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事实,望上级领导及时纠正查处高县法院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控告人手里有所有证据原件请上级领导核查,控告人为控告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转载于:高县金良建司